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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财产与风险隔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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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徐佳宏,男,身份证号:4207001972121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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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张少萍,女,身份证号:44012619731023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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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为明确双方婚内财产的归属与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创业风险与家庭财产的有效隔离,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婚内财产约定及风险隔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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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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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协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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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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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甲、乙双方婚内财产的归属与权益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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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障乙方的财产安全,使其不受甲方工作或创业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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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现甲方在深圳茁壮网络以外的工作、创业等活动的权益与风险与乙方财产的完全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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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替代此前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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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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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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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准日"**:指 202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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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茁壮体系"**:指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茁壮网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其控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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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茁壮薪酬收入"**:指甲方在茁壮体系任职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绩效、津贴、补贴、年终奖及其他以劳动报酬名义发放的税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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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代扣项目"**:指由茁壮体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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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茁壮活动"**:指甲方在茁壮体系以外从事的一切工作、创业、投资、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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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方创业实体"**:指甲方以自然人身份或通过其他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投资、经营或参与管理的,与茁壮体系无关的任何企业、公司、合伙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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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准日前既有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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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不动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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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之前甲、乙双方婚内购买或取得的全部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商铺、车位等),无论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名下或双方共同名下,其所有权及全部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收益、租金收入、国家征收征用补偿、拆迁补偿等)均归乙方单独所有。甲方对上述不动产不享有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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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不动产中尚登记在甲方名下或甲乙双方共同名下的,甲方应在乙方要求后三十(30)日内无条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单独名下,由此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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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车辆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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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之前甲、乙双方婚内购买或取得的全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粤B050HP号汉兰达及其他车辆),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其所有权及全部附属权益均归乙方单独所有。甲方应在乙方要求后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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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其他有形资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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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之前甲、乙双方婚内取得的其他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家电、珠宝首饰、艺术品、贵金属等),无论实际占有状态如何,均归乙方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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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乙方名下全部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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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基准日之前或之后,登记在乙方名下或由乙方实际控制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权益、股权、债权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均归乙方单独所有。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名下全部财产的任何利益分享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其他一切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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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准日前个人银行账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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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准日之前,甲方个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及其衍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利息、理财收益等),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不享有任何权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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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准日之前,乙方个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及其衍生权益,归乙方个人所有,甲方不享有任何权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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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茁壮体系相关收入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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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茁壮薪酬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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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准日起,甲方在茁壮体系取得的茁壮薪酬收入,按以下规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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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每月茁壮薪酬收入(税前)的 **百分之八十(80%)** 归乙方所有。甲方应于每月收到薪酬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应归乙方的部分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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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每月茁壮薪酬收入(税前)的 **百分之二十(20%)** 归甲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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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述分配比例以茁壮体系发放的税前薪酬总额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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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法定代扣项目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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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茁壮体系任职期间,由茁壮体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的下列项目,其所形成的个人权益归甲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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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其对应的社保权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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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其对应的医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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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及其对应的公积金账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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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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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定代扣项目由茁壮体系在薪酬发放时统一代扣代缴至甲方个人名下对应账户或缴纳至税务机关,无需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补偿或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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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茁壮体系股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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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在深圳茁壮网络或茁壮体系内其他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行权的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权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权益性证券),其 **全部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股息、资本利得、股权转让收益、股权激励收益、清算分配等)均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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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将上述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三十(30)日内,必须无条件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或转让手续,由此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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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股权尚未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知情权等)时,涉及重大事项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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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定负担于上述股权之上,除非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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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创业与非茁壮活动的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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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风险隔离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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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准日起,甲方从事的一切非茁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创业、对外投资、合伙经营、顾问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产生的全部权益与风险均由甲方个人独立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双方特别约定,甲方的创业活动必须与乙方在权益与风险上实现完全隔离,任何工作或创业风险不得波及乙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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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甲方创业实体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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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设立或参与的任何创业实体,其出资、债务、经营风险均由甲方个人承担,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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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创业实体的注册资本、运营资金应来源于甲方个人财产或甲方自行筹措的资金,不得使用乙方名下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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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创业实体取得的全部收入、利润及其他经济利益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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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创业实体产生的全部亏损、债务及其他经济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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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债务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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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准日起,甲方因非茁壮活动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商业信用、经营性负债、侵权赔偿、行政罚款、税务欠缴等),均为甲方个人债务,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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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不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对外举债用于非茁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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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因甲方非茁壮活动产生的债务被债权人追索至乙方名下财产的,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除对乙方财产的影响,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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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承诺不以乙方名义或使用乙方身份信息对外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担保函或其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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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担保与连带责任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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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下的任何财产为甲方的非茁壮活动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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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甲方的非茁壮活动承担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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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不得将乙方列为甲方创业实体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具有法律责任的角色,除非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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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的创业实体不得与乙方之间形成任何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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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与商业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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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因非茁壮活动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归甲方个人所有,相应的维权成本、侵权赔偿风险亦由甲方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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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因非茁壮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商业竞争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风险,由甲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波及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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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因非茁壮活动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收入、转让收入等归甲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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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投资与经营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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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一切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借贷投资等),其收益与风险均由甲方个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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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以个人名义签署的一切商业合同、合作协议、技术许可协议等,其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个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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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对外投资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资金需求,甲方应以个人财产或自行筹措方式解决,不得动用乙方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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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与法律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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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因非茁壮活动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甲方个人承担,不得影响乙方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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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因非茁壮活动涉及的民事诉讼、仲裁、刑事调查等法律程序,由甲方个人应对,乙方无义务参与或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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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甲方因非茁壮活动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应以甲方个人财产清偿,不得执行乙方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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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婚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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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准日前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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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准日之前甲、乙双方在婚内形成的全部债权,均归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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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准日之前甲、乙双方在婚内形成的全部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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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基准日后债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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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准日之后,因茁壮体系工作产生的合理开支及因此形成的必要债务,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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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准日之后,因非茁壮活动产生的全部债务,由甲方个人承担,具体适用本协议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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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准日之后,乙方个人产生的债务,由乙方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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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通知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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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甲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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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主动向乙方披露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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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在茁壮体系的薪酬收入明细(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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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在茁壮体系持有的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授予、行权、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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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设立、投资或参与的任何创业实体的基本情况(在设立后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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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因非茁壮活动对外举债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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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方因非茁壮活动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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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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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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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应归乙方的茁壮薪酬收入份额,甲方应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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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关于风险隔离的约定,导致乙方名下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在三十(30)日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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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关于股权过户的约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过户手续的,甲方应按该股权届时评估价值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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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甲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乙方有权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了解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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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声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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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甲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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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郑重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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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签署本协议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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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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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向乙方完整、真实地披露了甲方名下的全部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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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确认,其在茁壮体系的全部股权权益的收益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会以任何理由撤回或变更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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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方承诺,在从事非茁壮活动时,将严格遵守本协议关于风险隔离的全部约定,确保任何创业或经营风险不会波及乙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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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方确认,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名下全部财产的任何权利主张,该放弃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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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方确认,不动产、车辆等尚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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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乙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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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郑重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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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签署本协议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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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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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确认,甲方因非茁壮活动产生的全部权益与风险均由甲方个人独立享有和承担,乙方对此不享有收益权,亦不承担任何风险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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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确认,甲方个人银行账户中基准日前的资金归甲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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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双方共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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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共同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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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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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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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在于合理安排家庭财产、防范经营风险,不存在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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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双方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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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双方了解,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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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自动失效,对甲、乙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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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善意第三方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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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善意第三方风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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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知悉并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反之,若相对人(即“善意第三方”)不知道该约定的,本协议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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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降低善意第三方风险对乙方财产的威胁,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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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协议公证与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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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尽快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本协议的公证手续,以增强本协议的证据效力和对外公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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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方应保留本协议签署过程的完整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邮件往来等,以证明双方系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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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财产权属登记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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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约定归乙方所有的不动产、车辆等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双方应尽快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单独名下。产权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最有效手段——一旦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以不知情为由主张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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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内启动不动产过户程序,在六十(60)日内完成全部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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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名下的车辆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内完成过户至乙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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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主动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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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本协议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甲方应在以下情形下主动向相对人告知本协议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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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与融资**:甲方因非茁壮活动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主动告知贷款方本协议的存在,并提供本协议副本或公证书,明确该债务为甲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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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合作**:甲方因非茁壮活动与他人签署重大商业合同(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应向合同相对方掫明本协议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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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担保与保证**:甲方因非茁壮活动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向债权人告知本协议的存在,明确甲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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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创业实体注册**:甲方设立创业实体时,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其出资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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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保留每次告知的书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签收回执、邮件回执、微信截图等),作为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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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合同条款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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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非茁壮活动对外签署的借款合同、合作协议、担保函及其他可能产生债务的法律文件中,应当嵌入以下声明条款(或实质相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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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徐佳宏)声明:本人已与配偶签署《婚内财产与风险隔离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本合同/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为本人个人债务,与本人配偶无关,不得向本人配偶或其名下财产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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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财务独立与账户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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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财务独立性的可证明性,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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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用于非茁壮活动的资金应通过专用银行账户进出,不得与乙方账户混同或产生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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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不得将乙方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非茁壮活动的任何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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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创业实体的财务帐簿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不得与家庭财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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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方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乙方提供其非茁壮活动相关账户的资金流水摘要,以证明财务隔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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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创业实体的有限责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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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设立创业实体时,应优先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等能够将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相分离的组织形式,避免采用个体工商户、普通合伙等对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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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应确保创业实体的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相匹配,避免因注册资本过高而产生不必要的补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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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应保持创业实体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将个人财产与创业实体财产混同,以避免被“刺穿公司面纱”而导致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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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诉讼保全预案与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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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乙方发现其名下财产因甲方非茁壮活动产生的债务而被第三方申请保全或执行的,乙方有权立即以本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财产为乙方个人财产,不得用于清偿甲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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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据和文件,支持乙方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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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替代担保物、主动清偿债务等)解除对乙方财产的保全或执行,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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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定期审视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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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双方应每年至少一次共同审视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评估善意第三方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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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风险情形,双方应及时协商补充或修订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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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方每次新设立创业实体或发生重大对外投资时,应重新评估本协议风险隔离措施的充分性,必要时补充签署专项风险隔离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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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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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协议的修改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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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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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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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由双方协商以最接近原条款意图的有效条款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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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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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亲相爱、互谅互让、互不伤害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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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协议份数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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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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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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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方可根据需要共同办理本协议的公证手续,经公证后本协议在证据效力上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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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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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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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徐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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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 年 \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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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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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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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 年 \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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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以中文撰写,双方已逐条阅读并充分理解全部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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